
部分政策原文: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確定項目投資主體、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確定保障性并網規模。市場化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不實施競爭配置。
海上風電、海上光伏發電、海洋能發電等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規劃確定項目場址,委托完成基礎資料收集與場址落實等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項目投資主體,綜合評分高的投資主體獲得項目開發資格。
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由投資主體自行落實項目場址并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我市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合理安排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保障性并網規模,綜合評分高的項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網項目,并納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市場化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由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按程序認定后由電網企業安排相應裝機并網。
解讀:
《辦法》對競爭配置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一是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包括海上風電、海上光伏發電、海洋能發電項目等)競爭配置確定項目投資主體。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規劃確定項目場址,委托完成基礎資料收集與場址落實等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項目投資主體,綜合評分高的投資主體獲得項目開發資格。
二是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確定規模。由投資主體自行落實項目場址并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我市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合理安排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保障性并網規模,綜合評分高的項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網項目,納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保障性并網可再生能源項目規模建議。
市場化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不實施競爭配置,由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按程序認定后由電網企業安排相應裝機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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