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組織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行業發展需要、業務管理需求制定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按程序及時進行調整,報部標準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實行公開征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標準體系、部重點工作和有關要求,向標委會、部業務管理機構或部標準管理機構提出計劃項目建議。標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相應領域的計劃項目建議匯總。
標準立項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交通運輸發展要求,對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推動作用;
(三)與現行和正在制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無重復、交叉;
(四)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應當形式規范、內容完善;
(五)申報采用國際標準的還應當提交國際標準國內適用情況分析報告。
鼓勵具備實施條件,經濟、社會及生態效益顯著的科技成果轉化為行業標準。
鼓勵將實施效果良好,符合行業標準制定需求和范圍的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轉化制定為行業標準。
政策解讀:
交通運輸部印發《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標準作為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技術依據,是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標準高質量供給是交通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證。《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推進行業標準改革的要求,2020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2023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行業標準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行業標準的規范化管理。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和有關要求,細化《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中關于標準制修訂及實施方面的總體要求,交通運輸部研究制定了《辦法》。
《辦法》的出臺將切實強化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全流程、規范化管理,推動行業標準供給質量和效率提升,對于完善交通運輸標準化政策制度體系,提升行業標準管理水平,更好發揮標準化對于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實現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41條,包括總則、立項、組織編制、審批發布、實施與監督、附則六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部分,明確了《辦法》制定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以及組織管理。規定了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應當與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認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以及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此外,還規定了制定行業標準的程序和組織管理機構責任分工等內容。
(二)立項部分,規定了標準體系、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征集、申報條件、立項評估、項目完成周期,以及項目調整與延期管理等方面要求。明確鼓勵將實施效果良好,符合行業標準制定需求和范圍的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轉化制定為行業標準。要求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
(三)組織編制部分,明確要求計劃項目下達后應編制實施計劃或工作大綱,以及在標準起草、征求意見、審查等工作階段和涉及專利、采用國際標準等方面有關規定。要求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如確需涉及專利,應當是實施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并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四)審批發布部分,規定了審批、編號、發布、出版、備案和公開、歸檔、快速程序和修改單等要求。明確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涵蓋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等環節的標準化信息系統,強化標準制定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并通過標準化信息系統推動行業標準公開。
(五)實施與監督部分,對標準替代轉換、宣貫、實施信息反饋與評估、解釋與日常管理、試點以及復審等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行業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可留出合理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標準或者新行業標準,新行業標準實施后,原行業標準同時廢止。鼓勵開展交通運輸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推廣標準化經驗。
(六)附則部分,規定了受托管理的國家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標準等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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